原告潘**与被告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为被告,本院依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为被告。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被告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的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康复医疗费132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249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48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鉴定费314元、交通费123元、拐杖费200元等共计76306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75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422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9112元、护理费1062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2756元,共计9147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潘**属被告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从事电...(本文书还有4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