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石**诉被告黄**、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毕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发现被告李**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又在大理市看守所进行了巡回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李**,被告太平财保毕节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大理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疗费4235.93元、住院医疗费66523.1元、大理江尾飞龙正骨医院门诊医疗费1498元、中草药费7000元、陪床费1136元、辅助器具费159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100元(71天×100元/天),合计77087.03元(己扣除保险公司支付的10000元、李**支付的2000元);2.残疾赔偿金61992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费89100元、护理费14400元、营养费4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2600元、鉴定检查费399.3元、交通费1500元,合计204491.3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30日7时许,黄**驾驶贵f×××××号小型客车行至清平村路口左转进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北路清平村路口与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碰撞后李**驾驶的摩托车再次与道路东侧的行人石**发生碰撞,致行人石**、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2017年11月8日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大理市公交认字(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石**无事故责任。原告因左胫腓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右侧腓骨小头外缘撕脱性骨折在大理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住院治疗60天(2017年9月30日至11月29日)伤...(本文书还有7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