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张**诉被告张**、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张**、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张**、张**诉称:2018年11月1日18时40分许,张维仁驾云l×××××9号**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借道横过西景线k2331+100米处时车头左前侧与张**驾驶云l×××××9号**轮摩托车车头正前部相撞,造成张维仁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第532901**********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维仁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申请复核,2019年2月24日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532901**********7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维持原事故责任认定。张维仁受伤后被送进解放军第六十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第二天...(本文书还有44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