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1、姜**虽系邵阳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的员工,但其供职于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技术部,为该公司提供劳务,负责中南五金机电汽配城工程部的监管及安全工作,2018年4月25日13时30分左右,姜**在邵阳中南五金机电汽配城工地上摔了一跤后回办公室休息,10分钟左右突感身体不适,同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120赶到现场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2018年9月26日,姜**被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视同工亡;
2、被告中大建筑在被告财保公司邵阳分公司投保了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名称为:邵阳中南五金机电汽配城,保险限额每人死亡/残疾50万元。保险期间: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
3、张**系姜**的妻子,刘**系姜**的母亲,姜*系姜**的儿子。刘**共有4子女赡养;
4、姜**因死亡造成如下损失:死亡赔偿金765290元(3669...(本文书还有1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