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史*、杨**、第三人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搬出属于原告的位于汝州市××南侧路东××号的房屋(房产证号:1603-3-1**号、土地证号:汝**(1997)字第020**号),返还给原告;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夫妻因工作调动至外地,于2003年11月17日委托其妻子代为与鲁**签订《售房协议》,将登记在原告名下位于汝州市××南侧路东××号(房产证号:1603-3-1**号、土地证号:汝**(1997)字第020**号)房产出卖给第三人鲁**。协议签订后,因被告的原因无法居住、办理过户,原告与第三人又经过协商将该协议解除,但被告史*、杨**居住在原告的房屋内拒不腾出房屋,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处分权。涉案房产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系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依法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房产的权利,被告史*、杨**无理霸占且拒不腾出房屋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无奈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诉...(本文书还有24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