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苑*与被告朱*、王*、田某1、田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两份借条的真实性有异议并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本案依法移交本院司法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后因申请人经通知未到庭,无法进行鉴定程序,本院司法技术部门予以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苑*请求判令:四被告在继承田**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161221元(起诉之后利息按利率月息1.2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事实和理由:被告朱*之夫田**先后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2万元并约定利息月息1.6分,并为原告出具借据,截至2017年11月13日田**仅偿还部分借款利息,尚欠本金42万元及至起诉之日的利息161221元,田**于2017年12月23日死亡,四被告均系田**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四被告答辩要点:1.四被告对田**是否曾向原告借款并不知情;2.原告应提交汇款凭证及完整的银行流水来证明其和田**的...(本文书还有4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