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陈**普通合伙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2日、2010年4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07年8月2日,原、被告为申办深圳市天天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股东协议书,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股东出资总额为280万元,陈**215万元,陈**65万元,按约定的期限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协议第七条约定,公司重大投资事宜及各项重大相关事务须经双方协商解决。第九条约定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决定有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第十一条约定陈**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与销售及后勤保障。协议附注:财务在一千以下支付,有陈**或陈**签字即可,超出一千有陈**、陈**二人签字才能生效。协议后,被告即严重违反协议,完全控制原...(本文书还有3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