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杨**与被告曾**、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粟卫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石小娟、人民陪审员刘*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原告委托代理人曾**、被告曾**、被告廖**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杨**诉称,2009年11月16日因被告曾**、廖**夫妻购买临桂县虎山路铺面,向原告曾**、杨**夫妻借款20万元,借条中约定每年偿还1万元至2万元。但从借款至今,二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债务,故原告诉至贵院,要求:一、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曾**、杨**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一、借条一份,拟证实被告曾**于2009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临桂虎山铺面,并约定每年偿还1万元至2万元;
二、取款条、进账单及曾**的存折、银行交易明细,拟证实原告将15万元存入虎山路铺面开发商的收款账户,另5万元由被告从原告处收取现金;
**房屋所...(本文书还有3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