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舒**因与被上诉人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湘12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马**、舒**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杨**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杨**承担。事实与理由:1、马**与张勇的合伙协议在先,张勇占55%的股份,马**占45%的股份。张勇只认马**的股份,至于马**名下的股份怎么分,是另外**层合伙关系。杨**与马**、舒**的合伙协议分割了马**45%的股份,即杨**占18%、舒**占8%、马**占19%。由以上可见,马**与张勇的合伙关系、杨**与马**、舒**的合伙关系是两个不同的合伙关系,但杨**与马**、舒**合伙关系的盈亏是受马**与张勇合伙关系的制约和影响的。2、马**与张勇的合伙关系,马**占45%的股份是技术股,不投现金,杨**是看了张勇和马**的合同才签的,杨**知道马**不出资金,买二台铆钉机占45%股...(本文书还有3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