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大理支公司)、向**、第三人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平安财保大理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向**,第三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平安财保大理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大理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期间医疗费5,133.25元,门诊医疗费1,941.57元、救护车费1,146.86元,担架平板车费30元,陪护床费272元,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医疗费36,445.85元,门诊医疗费3,920.3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500元(共住院125天,以100元/天的标准计算),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61,992元,误工费49,000元,营养费9,250元,护理费24,800元,鉴定费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后期医疗费5,500元,门诊检查费170元。二、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向**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及理由:2018年2月20日22时15分,向**驾驶云l×××××号小型轿车沿大理市南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盛路与赵**驾驶...(本文书还有5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