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旅行社)与被告青海华侨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侨旅行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舟旅行社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华侨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舟旅行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车辆使用费229580元;自2017年12月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承担的资金占用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均系从事旅游业务的公司,双方在游客接待、车辆使用上存在长期合作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4月29日期间,被告调用原告旅游用车接送机场产生车辆使用费229580元被告分别于2017年7月4日、12月8日出具“结算单”,注明2016年9月1日-2017年4月7日用车费用为220060元,2017年4月9日-4月29日调接送机车9520元上述费用产生后,被告迟迟不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华侨旅行社辩称,我方与公司...(本文书还有14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