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徐**(以下简称第一被告)、周**(以下简称第二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祖**,第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第一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7600元,支付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6%/年计算的利息。2、律师费1050元由两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两被告系合伙关系,2018年5月两个被告将其承包的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林家院村的农村房屋建盖工程中的贴瓷砖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每平方米20元,原...(本文书还有1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