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8日上午,上诉人程*、曹*驾乘苏f×××××号白色奥迪轿车在景*至勐海路接取毒品后,驶入景*市大润发地下停车场。当日12时,二上诉人在该地下停车场藏匿接运的毒品时,被西双版纳州公安边防支队侦查员抓获,当场从停放于该停车场的苏f×××××号白色奥迪轿车后排座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49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683克。
上诉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证实了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被告人程*、曹*抓获的时间、地点、经过。
2.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封装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程*、曹*驾乘的苏f×××××号白色奥迪轿车后排座夹层内及座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2包零1条及剪刀、订书机、双**、手套等物品,并从程*处查获手机1部(号码为185××××5453),从曹*处查获手机3部(号码分别为188××××9933、186××××4755)的事实...(本文书还有1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