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巴东支行)与被告湖北双敏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敏公司)、杨*、张*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巴东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双敏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巴东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北双敏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300000元,并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525%支付利息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杨*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5300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张*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巴东县官渡口镇五里堆社区学苑路**号的商住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巴东房权证官渡口镇字第××,建筑面积共计2461.6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巴国用...(本文书还有3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