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安徽省聚龙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聚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聚龙公司支付水表出户费6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聚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3月20日,我与聚龙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聚龙公司开发的“聚龙阳光***小区**幢**室房屋,同日,双方签订一份《安徽省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其中包含“自来水一户一表”。聚龙公司交付房屋后,一直没有办理水表分户。2018年9月5日,肥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公告,称根据《肥东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十大工程”实施...(本文书还有1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