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根军、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诉称:李**、陈*经人介绍相识,婚后感情开始尚可,之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陈*因怀疑李**有外遇,大吵大闹,于2014年12月12日用刀捅伤李**,致使李**在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住院三天,陈*在李**住院期间对其不闻不问。陈*捏造事实向李**单位检举,损害李**名誉,致使李**至今无法正常上班。李**、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起诉要求判令李**、陈*离婚;婚生子李*丙由李**抚养;依法分割财产;诉讼费用由法院确定。
陈*辩称:不同意离婚。李**、陈*婚前感情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婚后生育一子一女;李**、陈*之间是日常夫妻矛...(本文书还有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