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为与被告杭州西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沈**、沈**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西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沈**、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起诉称:2016年7月17日,被告杭州西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余杭农村商业银行仁和支行借款100万元,原告及被告沈**、沈**对主债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被告杭州西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还款付息,农商银行仁和支行起诉,法院作出(2018)浙0110民初****号判决:被告杭州西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律师代理费等,原告及被告沈**、沈**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文书还有1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