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酉阳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万永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上诉人何*、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时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何*、张**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何*、张**负担。事实和理由: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法定义务在购房人,时代公司只是协助义务。同时根据《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如果要由时代公司代为提交申请,需要购房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并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本案中,购房人...(本文书还有3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