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北京智联众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联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汤红林、李*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智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6年12月19日王**驾驶×××/×××重型半挂车与牛祥超驾驶的号牌为×××/×××重型半挂车在事故地点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王**受伤。该事故经滨州市交警支队现场勘验,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牛祥超负事故次要责任,王**负事故主要责任。牛祥超驾驶的号牌为×××/×××重型半挂车属于智联公司所有,该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王**受伤后,先后在3家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4月30日因无力再继续支付医疗费办理了出院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26587.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600元,营养费18000元,护理费45237.60元,误工费148964.40元,残疾赔偿金6240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本文书还有4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