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夏*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胜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夏*申请再审称:一、优胜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隐瞒有关信息且提供虚假信息,夏*有权解除涉案特许经营合同。主要包括:1.故意隐瞒未取得任何教育行政部门的许可,不得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核心信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优胜公司对其成立时间、加盟商数量进行虚假宣传,并隐瞒优胜杭州分公司经...(本文书还有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