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凤阳大明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旅游公司)与被告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4日、2019年6月4日、2019年6月20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明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明旅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朱**立即支付大明旅游公司承包费1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大明旅游公司为规范景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将韭山洞、狼巷迷谷两景区停车场经营管理权面向社会公开发包。朱**通过竞价,取得狼巷迷谷景区停车场经营管理承包权。2016年9月24曰,原、被告双方就狼巷迷谷景区停车场经营管理承包事宜,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狼巷迷谷景区内停车场由朱**承包经营管理,承包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止,承包费为每年13万元;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缴清第一年的承包费,第二年承包费于第一年承包期限届满5日内一次性缴清当年承包费。该《协议书》签订后,朱**只缴纳第一年的承包费,尚欠第二年的承包费没有缴纳。朱**的行为己经严重违约。大明旅游公司多次催要,...(本文书还有4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