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宣威市龙场镇煤炭山煤矿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14)宣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原告以双方已协议处理,请求判决不承担被告浦**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因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已被人民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告第一次起诉,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按撤诉处理。2014年1月24日,宣威市龙场镇煤炭山煤矿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项...(本文书还有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