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祖**、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及郭光册曾合伙经营酒水及副食品批发项目,在合伙经营中,被告多次挪用货款,导致合伙经营资金周*困难,合伙人出现意见分歧,致使不能继续合伙,2013年6月25日,合伙人对账结算后郭光册退伙,经结算被告欠原告15万货款。2014年1月16日原、被告盘点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16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14年4月30日前还款。但超过还款期限至今被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款项31万元,并支付16万元的利息7999.99元(160000×20%÷12月×3月),合计317999.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20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