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妥进红、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酒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妥进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平安财险酒泉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蒋**在无责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妥进红承担,原告损失包括医疗费等合计27648.40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9日10时许,原告薛**乘坐被告妥进红驾驶的×××号面包车行驶到酒嘉城际一级路风光大厦路口二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时与被告蒋**驾驶的×...(本文书还有2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