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金凤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案件受理费由金凤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王**已全部履行了停车位买卖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只是凤桐公司没有履行交付车位的合同义务,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管理人无权以该“解除理由”解除买卖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买卖合同明显是不合法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2、金凤桐公司解除买卖合同的理由是王**不是禾木花苑项目的业主,并不是...(本文书还有2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