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爱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杜爱莲的委托代理人袁**、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美的系列商标(包括第5478887号“”、第6765871号“”、第6765872号“美的”、第5478888号“”、第7206892号“midea”等)最先由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注册,核准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包括燃气灶、电饭煲、电磁炉、电力压锅(高**)、电饼铛、电热水壶等)。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准,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系列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注销。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在燃气灶、电饭煲、电磁炉、电压力锅、电热水壶、电暖器等产品上使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注册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向法院起诉维权。
据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宣工商处字〔2014〕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反映:该局执法*员依法对被告进行检查,发现被告销售的标有“美的电器...(本文书还有54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