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庾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普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庾及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太保普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尧宗梁、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喻*庾诉称,2013年6月8日原告驾驶云j×××××号小型客车行驶到勐打线2公里800米处时与受害人xx良驾驶的二轮摩托相撞,造成xx良受伤,两车受损。事故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此事故共造成原告和xx良127020.50元的损失,其中xx良治疗费48575.00元、误工费18759.60元、护理费11115.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00元、营养费270.00元、残疾补偿金42150.00元、鉴定费1800.00元,原告云j×××××号车修理费1708.00元。2014年8月9日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原告与xx良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确认的损失共计127020.50元,扣除...(本文书还有3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