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李*、第三人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关**、潘**,第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9日,被告委托原告装修野鸭湖山水假日城(二区)针叶河谷**幢b号**至**层房屋及**幢c、d号后院围墙的设计、选购材料、施**。被告称因其刚装修完金碧益珑大厦**座**层b1号房屋,无钱支付装修款,要原告先垫资装修,待装修完毕后再付款。并称找装修公司装修要价太高,并将金碧益珑大厦**座**层b1号**安居装饰公司结算书二份交给原告参考使用,并提出所有材料由原告负责购买垫付,并由小工包工不包料,工钱也由原告垫付。原告从2009年10月29日起为被告交付验收写了数次房屋维修报告给野鸭湖,2009年12月4日才得到野鸭湖物业管理公司的回复。原告装修所垫资金主要是靠拍电视剧和拍电影的报酬进行垫资,因原告资金链断裂,2010年底原告已无钱垫资装修,工程暂停。2011年至2012年原告又找工人到野鸭湖重新开始装修,又完成一部分工程装修,2012年9月原告提出要装修款,2013年8月和9月又分别提出要装修款,被告曾同意到201...(本文书还有5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