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到2017年1月26日止,从2017年1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9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借款时止,暂计2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原告给被告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5%。被告借款后支付了近一年的利息,此后再没有支付利息,也没有偿还本金。2017年1月26日被告偿还2000.00元后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现向法院...(本文书还有1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