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理州正泰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理州正泰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理州正泰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2年8月起,原告向被告供应电器材料,2014年3月3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98760元,后被告偿还了39480元,尚*59280元,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59280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3月31日计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罗**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23日,被告在承揽苍洱秀庭等项目局部工程期间,向原告购买...(本文书还有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