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赵**、刘**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6民初****号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撤销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1206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内容,将房屋价值258,910.025元及利息恢复至被告赵**名下,终止赵**偿还房屋按揭贷款;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条件,上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超过6个月的除斥期间。依据民诉法52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刘**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豫0105执异****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石**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8)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直到2019年1月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日,才是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石**在本诉的起诉时间是2019年3月19日,未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因此上诉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救济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二、上诉人石**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条件。依据民诉法52条之规定可以看出,上诉人石**在本诉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赵**与刘**之间的离婚诉讼,石**没有独立请求权。由于石**不可能提前知道赵**与刘**要诉讼离婚,石**没有参加赵*...(本文书还有64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