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履行买卖合同附随义务,协助被告办理车辆解押、变更过户手续,将豫l×××××号轿车(发动机号:f*******,车**:lbecfahc8f*******)变更过户至原告名下。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名下豫l×××××号轿车一辆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到条并将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原件交付给了原告,因被告的车辆是分期贷款车辆,原告在将车辆贷款还完准备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配合,并躲避原告,致使原告无法办理车辆变更过户手续,无法获得车辆的完全所有权,给原告造成...(本文书还有1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