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林**、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被告林**及被告林**、赵**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两被告未履行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0日签订的《石材供销双方合作协议》,其在江西三阳建设有限公司(原赣州市天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工程款(赣州市人民医院新院a地块二标段外墙干挂石材幕墙及不锈钢网架钢雨篷工程);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0日签订的《石材供销双方合作协议》;2、判令确认“赣州市人民医院新院a地块二标段外墙干挂石材幕墙及不锈钢网架钢雨篷工程”的工程款全部归原告一人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二向被告一、原告声称其能搞到赣州市人民医院新院a地块三个标段的石材供应业务,于是原、被告在2012年11月20日签订了一份《石...(本文书还有4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