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我和被告1982年认识并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儿子李*,现年31岁,女儿李*,现年28岁。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从1990年开始,夫妻间经常为家庭小事争吵,主要原因是我作为一家之主却对家中大小事情做不了主。家里曾经买过翻斗车和出租车由我开,但是收入都交回家里,我经常身无分文,离开家庭投靠朋友。2000年我回到家里帮儿子管理工程,但是家中仍然对我不理不睬。无奈我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共同分割财产:家中原有住房两幢,因大瑞铁路建设拆迁,拆迁费应分为四份,我得一份;文献村土地征用后应分我一份土地款;新分的房地基也应一分四份,我得一...(本文书还有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