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奚**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审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齐**、被告委托代理人纪*、张利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31日,原告购买五菱面包车时在被告处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单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31日24时止。2014年7月12日原告驾驶员驾驶车牌号冀g×××××五菱面包车在110国道怀来县北辛堡镇小庄村路段与一辆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受损,摩托车驾驶员张**和摩托车乘车人张春江二人受伤。原告车辆驾驶员及时报警并向被告报出险,被告公司派员现场勘查,2014年8月28日,双方在怀来县交警队的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原告一次性赔偿张**和张春江二人,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20000元整,并当场已经履行,由原告向被...(本文书还有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