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赵*方、王*法贩卖、运输毒品:
1、被告人赵*方于2017年10月19日被抓获时,当场从其租住地和身上搜查并扣押甲基苯丙胺264.267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赵*方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7年10月19日下午2点多,我在郑*处购买了260多克冰毒,我当时和郑*是通过电话联系的,就是说向他再要点冰毒,具体数量没有说,我不知道郑*会给我这么多,钱还没有给郑*。
(2)证人霍某的证言,在其包内搜出的疑似冰毒物品是赵*方的,其和赵*方都吸食毒品,毒品是赵*方托朋友买的,具体情况不知道。
(3)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从赵*方处查获的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搜查及称重笔录:在赵*方租住的青县进行了依法搜查,在卧室内及赵*方、霍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搜出疑似冰毒共计22袋,约461.447克。
(5)现场检测报告书:赵*方的样本经现场检测呈阳性。
(6)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方对郑*给其放置冰毒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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