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被上诉人田**法定代理人田**及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原告诉状事实与理由不真实:当时被告王*驾驶三轮电动车接孩子放学时,在路上正常行驶并未与谁发生交通事故,只是听到田**奶奶喊撞人了,我停下电瓶车看到小孩子在地上趴着,小孩的位置距离里面好远,原告田**奶奶误认是我撞的,让我去给她小孙*田*包扎伤口,当时周围也没有人,看着小孩头部流血我出于同情心也没有说什么就陪她去医院了,我想等一后在理论事故发生原因,后来不依不饶的让我给田*治疗...(本文书还有2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