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诉被告杭州安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安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1日,两被告在义乌向原告借款30000元,时间1个月。该借款由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入第二被告张**的支付宝账户,该笔借款至今分文未归还,原告为维护...(本文书还有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