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与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熊**、陈*、宣**、陶**、义乌市第五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万**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的起诉,本院于同日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黄*、熊**、被告义乌市第五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熊**、陈*、宣**支付原告灯具货款7936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义乌市第五中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第五中学筹建办公室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文书还有1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