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恒川******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原审被告山西锦佳*********、全**、董**、赵**、董**、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恒川公司主张其先后8次向被上诉人华融资产公司支付24430000元,提前偿还了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208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上诉人恒川公司制作的《还款情况计算表》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恒川公司承担欠款数额多出3531252元。因诉讼费问题,恒川公司上诉只主张50万元。被上诉人华融资产公司则主张,根据《还款协议》第3.1条、3.2条、3.3条、3.5条、3.6条等合同条款的约定,上诉人恒川公司提前还款应当向华融资产公司提出申请,并经过华融资产公司的同意,才能提前还款并在本金中扣除。锦佳公司2016年5月26日支付的1950万元是预支付债务重组补偿金,且被上诉人华融资产公司已经该款项返还给了锦佳公司。因此,不能在本金中予以扣除,不能折抵退回去的金额。本院认为,上诉人恒川公司、被上诉人华融资...(本文书还有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