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朱**与被告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张**医疗费10034.25元、误工费24206
元、护理费12236元、营养费4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伤残赔偿金59166.80、鉴定费14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电动车损失2000元等合计129273.05元;2、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朱**医疗费7533.58元、误工费19950元、护理费12236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等合计43359.58元;3、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4、本案诉...(本文书还有3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