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30000元,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号美林花源·锦福阁**座**单元**室的不动产权证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8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2018年9月5日、2018年12月10日通过...(本文书还有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