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川贵众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竹县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川贵众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大竹县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川贵众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保证金1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选铁粉劳务协议》,原告在被告指定地点进行粉煤灰的打捞、磁选、沉淀等劳务工作。为了保证原告在从事上述工作过程中必须安全操作,被告要求原告交纳安全保证金1000元。原告在签订合同当天以转账的形式转给被告人民币10000元,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并经过法定代...(本文书还有1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