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女,1974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莲印乡尖山村2组。
上诉人龚**因与被上诉人何**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9)川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夫妻共同财产600000元归上诉人所有,一、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转移财产不属实,上诉人因生病需救治,变卖房屋是为了治疗疾病;另外,夫妻共同存款600000元应归上诉人所有。
何**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被告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大竹县竹阳镇建设路一品新筑**幢**单元**号住房)所得270000元归原告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本文书还有2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