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黄**因诉被申请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原大竹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大竹县国土局)、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达州市国土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7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黄**申请再审称:1.大竹县国土局的行政处罚依据竹府办字〔2015〕363号文件进行处罚,严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2.依据信赖保护原则,大竹县国土局不顾历史事实,擅自改变原国土所所长1996年的原行政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背一事不二罚原则;3.大竹县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2行初****号行政判决;2.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7行终****号行政判决;3.被申请人...(本文书还有1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