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诉被告中山市忠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泉公司)、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职权追加中山市南朗镇建设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忠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及被告吴**、第三人建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水电费90742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4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2.解除双方于2012年5月31日签署的租约。并判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腾离厂房,并按7554.85元/月标准支付自2018年4月起至腾房完毕之日期间的厂租及水电费,逾期腾房,除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占有费之外,需另行加收30%厂租标准的违约金。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两被告立即支付厂房占有使用费、水电费90742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4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2.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租约无效。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31日,被告因经营需要承租原告享有合法权益的中山市南朗镇南朗工业区运通工业园厂房,并签署租约。自2015年4月份起,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租金。被告确认:截至2017年3月,厂租及水电费共90742元未付款。其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拖欠该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民事权益,特依法具状诉至法院。
原告方**对其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租约;2.忠泉(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份)账单;3.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证明、建设工程报建申请表(村镇)、建设工程方案审批...(本文书还有7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