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双河松嫩大豆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黑06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双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参加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黑06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双河公司支付上诉人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金1931元、加班费334元、失业补偿金2170元,合计4435元,或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双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且对争议的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1.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判决书中显示审判长王*娟、人民陪审员王*英、人民陪审员刘*斌三人。但实际情况是审判长王*娟本人在一审开庭时没有参加庭审,庭后王**向书记员询问庭审法...(本文书还有2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