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顾**、苏州诺德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告顾**、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靖自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诺德货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2012年3月16日16时20分许,原告周*驾驶赣f×××××两轮摩托车在东乡县大富大道“雨帆花园”门口路段左拐弯时,与被告顾**驾驶的苏e×××××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损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东乡县交警大队认定由被告顾**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东乡县人民医院救治,随后又转至南昌江西华仁手足外科医院治疗。2012年11月12日,原告经江西人民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但原告在评残后受伤部位又经常出现疼痛。2013年2月18日原告在东乡县人民医院门诊进行观察治疗,直到2013年6月才得以全面恢复。截止目前,被告顾**仅向原告支付50000元医药费。据悉,被告顾**驾驶的苏e×××××货车实际登记车主是被告苏州诺德货运有限公司。该公司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有不计免赔。苏州诺德货运有限公司作为苏e×××××货车的车主,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作为车辆承保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为此,原告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顾**、苏州...(本文书还有6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