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瑞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税昌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被告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赵**,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邱**,被告某某瑞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被告税昌龙的委托代理人叶**,被告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一、2013年6月5日,原告在大理君悦-黄金海岸项目的工地上,当时正在做负**层(层高4米多)的工程。因内部的铜管支架湿滑,导致原告爬上去钉墙模板时摔落在地,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税昌龙将原告送回老家四川省合江县中医骨科医院住院治疗39天,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税昌龙支出了医疗费9243.88元。原告住院期间一直由妻子护理。此次受伤给原告造成如下经济损失:误工费:9305.34元、护理费2459.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交通费312.5元、住宿费150元、营养费1380元,合计15515.18元。二、2013年8月14日,因为白天大理君悦-黄金海岸项目的工地停电不能做活,所以晚上木工加班,作业层是第**层顶板。晚上10点许,原告下到第**层底板去寻找铁丝。因为伸缩缝未覆盖,也没有做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且晚上没有安全的照明条件,导致原告从高度将近7米的伸缩缝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全身疼痛,伤口流血,无法站立和行走,原告的弟弟和木工老板税昌龙的弟弟将我送到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摄片,医生诊断结果为:(1)腰背部外伤并l2椎体压缩性骨折、l4推体轻度滑脱;(2)右前臂外伤并尺桡骨中段骨折;(3)头部外伤(观颅内损伤);(4)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共住院52天,于2013年10月6日出院。被告瑞鑫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178042.33元。出...(本文书还有74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