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王**,男,1971年3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南皮县。
再审申请人王**因诉南皮县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主要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10户承包人责任田承包期满,要求收回自己的责任田。申诉人因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不能登记自己的责任田,于2017年将原审第三人河间市海龙工艺品厂及李*一诉至河间县人民法院,被告村委会及李*一在庭上出...(本文书还有551字未显示)